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而制定的一项法规。下面就来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全文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功能。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筑物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个阶段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材料、设备等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三)施工工艺、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四)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五)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查阅有关资料;(二)现场检查;(三)抽查样品;(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资质证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