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关于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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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关于工程监理)(图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监理单位可能需要转让其监理业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转让前应进行评估

在转让监理业务之前,工程监理单位应首先对其监理业务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监理人员的资质、经验和技术水平;监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等。只有经过全面评估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转让。

二、应与委托方协商一致

在进行监理业务转让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事先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同时,还需要明确转让的范围、方式、价格等相关事项,并签订书面协议。

三、应履行通知义务

在监理业务转让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履行通知义务。具体来说,就是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监理业务转让的情况,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监理单位。同时,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备监理业务的变更情况。

四、新监理单位应符合资质要求

在选择新的监理单位时,工程监理单位应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具体来说,就是应检查新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以及其人员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应签署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在完成监理业务转让后,工程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