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南宁市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旨在规范南宁市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本实施细则适用的范围,即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二条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即南宁市建设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执行。
二、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施。
第六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三、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过程不发生质量问题。
第九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材料、设备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四、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并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
第十二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五、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了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规定了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了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将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