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试行最新版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该条例对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对该条例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从工程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和监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组织工程验收;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审查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设计方案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技术交底应当包括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以及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施工的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将其纳入合同内容。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和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和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 工程监理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工程监理的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安全、经济和技术要求。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中关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