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条例于2019年4月28日正式实施,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监理单位还应当建立监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书,并在开工前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质量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档案,记录监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同时,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关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